社会各界: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望各位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阜阳市颍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ysfzb@163.com;
3.联系人:周燕,联系电话:4421373。
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园区管委会,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通告、意见和通知等。
第四条 政府部门制定的通报、请示、纪要等公文;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内部管理有关文件;发布的通知、公告、实施方案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属本办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由部门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是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六条 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在印发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
(二)政府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编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号(以下称规审号);
(三)政府部门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文件号,另载明规审号,予以印发,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五)部门办公会会议纪要;
(六)制定依据。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八条 对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合法的,予以登记,编制规审号,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需要修改的,出具审查意见函,由报送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结束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规审号由三部分组成:阜阳规审-XXXX-XXX。其中,“XXXX”为发文年份,“XXX”为登记流水号。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编号后,由政府部门印发,并同时在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布。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其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专栏,集中公布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按规审号及时公开发布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没有建立网站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加强对“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三统一”制度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由市法制办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