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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阜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征集开始日期:2017-10-13 15:13:10   征集结束日期:2017-10-19 15:13:10

社会各界: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望各位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阜阳市颍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ysfzb@163.com;


3.联系人:周燕,联系电话:4421373。


 


 


 


阜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通过相应程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法学研究和教学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基层群众组织和专业性社会组织中建立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对立法工作意见建议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和指导培训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通过推荐和公开征集的方式产生。


各市级机关、县市区政府法制办是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推荐机构,结合本部门、本区域实际,向市政府法制办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


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发布公告,明确报名的条件、截止时间和基本程序。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地域均衡性、行业代表性、群众参与性、专业精确性的原则,对经推荐和公开征集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备选单位组织审查,选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拥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研究分析问题能力的人才队伍;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有关立法建议项目;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对法规、规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参与立法课题研究;


(五)及时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六)配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与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点的具体工作。


单位负责人负责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针对性、可行性,确保反馈意见质量。


第十一条  立法起草和审查部门征询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网络征集等方式进行,并做好征询意见的记录、整理、研究工作,及时将采纳情况向联系点反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互动平台,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或者开展工作交流,寄送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等资料,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征集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