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引进并落户在颍上县行政区划内的项目(不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矿产资源开发性项目、房地产项目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工业项目);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引荐人,是指从颍上境外为我县引进项目的县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设招商引资项目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奖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不同比例,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入驻颍上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及乡镇的工业项目,奖励起点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1.0%给予奖励;国内100强、上市公司、央企、国内驰名商标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2%给予奖励。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0亿元的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给予奖励。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额度另行商定。
引进国(境)外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部分按1.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奖励当天美元牌价折合人民币进行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引进总部经济。对引进国内100强、上市公司、央企,并将企业总部设置在我县的,另外给予引荐人40万元的奖励(总部经济认定工作由县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引进投资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且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含本数);引进投资建设购物中心、物流园区、专业市场或旅游设施项目(非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奖金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4‰计算(单个项目奖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完成年度自领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可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一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二名,奖金10万元;三等奖三名,奖金5万元。
第九条 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可被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奖金5万元;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被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金2000元。
第三章 奖励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县招商局对本年度自领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额、引荐人及奖励资金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外资企业由县商务局提出意见),县审计局、统计局、房产局进行审核,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下年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的奖金。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必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建成投产,方可申报奖励。建成投产是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协议约定50%的,并且当年完成工业产值不低于100万元,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及后续投资不再进行奖励。申请奖励年度由项目引荐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引荐人资格确认
(1)引荐人应到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引荐资格后送交县招商局备案。
(2)引荐人应为第一次牵线搭桥并跟踪服务的单位(个人),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荐主体。确属由多个主体共同引进的,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登记表》时,提供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引荐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意见书。引荐资格有争议的,由引荐人自行协商解决。
(3)自2017年1月1日起,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招商引资、经济开发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工作的负责人,县招商局、经开区管委会、循环经济园管委会、驻外招商分局和专业招商小分队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领取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金。
第四章 奖励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由引荐人引进的,奖金给引荐人;项目由单位引进的,奖金一部分用于奖励项目引进有功人员,一部分用于单位工作经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先进个人奖金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返乡创业人员。
第十六条 受奖励的引荐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