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颍上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浏览次数:12511  作者: 吴君    发布时间:2017-11-03
字体【

为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产业发展

第一条  鼓励在颍上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优先发展现代医药、新能源、服装纺织、食品加工、机械电子、新型材料等重点产业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

第二章  工业项目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和预期税收达到协议约定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5%给予奖补;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20%给予奖补。

第三条  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不含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容积率1.0以上的,超出1.0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容积率1.3以上的,超出1.3部分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第四条  鼓励国内发达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和跨国公司来我县设立合作园区,发展飞地经济,完成投资额在1-2亿元(不含本数)的,补助5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2-5亿元(不含本数)的,补助10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万元。

第三章  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

第五条  现代农业项目奖扶政策按照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现代服务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七条  在沪深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且注册地在颍上县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建立园区和银行共享外商投资信息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县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费率按1‰执行。

第九条  凡入驻各类园区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投资者提供办理审批手续所需的资料后,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符合入驻园区条件的新建工业企业所需用工,由县人社局和所在园区管委会协助招聘;在我县企业务工的职工子女,经所在园区管委会和教育部门审核后,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外商及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限额)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安排在优质学校就读。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重大招商项目可以采用 “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返乡创业项目、本县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特许项目(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矿产资源开发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等不享受本规定优惠。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补、扶持、补助等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颍上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颍政〔2013〕24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